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差在哪?一例一休出勤義務與加班費對照(勞基法第 36/37/38/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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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六叫員工來上班,到底算休息日還是例假?」「國定假日跟特休不都是放假,差在哪?」——這四種「假」常被混為一談,但在勞基法裡,能不能要求出勤、出勤工資怎麼算、能不能換補休完全不同。一旦搞錯,輕則加班費短發,重則違反例假出勤規定挨罰。這篇用一張對照表,把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一次講清楚。

一、四種「假」的法源與本質

先建立一個觀念:這四種假分屬不同條文,目的也不一樣。

  • 例假勞基法第 36 條):每 7 日中至少有 1 日的「強制休息日」,原則上不能出勤,是保障勞工身心健康的底線。
  • 休息日勞基法第 36 條):每 7 日中另外 1 日,可以經勞工同意出勤,但出勤要付較高的加班費。這就是「一例一休」中的「一休」。
  • 國定假日(休假日)勞基法第 37、39 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如元旦、春節、國慶日等),原則放假且工資照給;如徵得同意出勤,工資加倍發給
  • 特別休假(特休)勞基法第 38 條):依年資取得、由勞工自行排定的有薪假,本質是「員工的權利」,不是公司可隨意要求出勤的日子。

簡單說:例假是「不能上」、休息日是「可以上但很貴」、國定假日是「上了要加倍」、特休是「員工自己決定哪天放」。

二、核心對照表:能不能出勤、加班費怎麼算

下面這張表是本篇重點,建議直接收藏。以下加班費率均以「每小時工資額」為基準(月薪制每小時工資 = 月薪 ÷ 240,依勞基法第 24 條)。

項目 法源 能否要求出勤 出勤工資 / 加班費 可否換補休
例假 第 36 條 原則不可,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第 40 條)不得出勤 依第 40 條出勤者,工資加倍發給並應事後補假休息 否(屬強制休息)
休息日 第 36 條 可,須經勞工同意 前 2h ×1⅓、第 3–8h ×1⅔、第 9h 起 ×2⅔(第 24 條) 可,依第 32 條之 1 由勞工選擇
國定假日 第 37、39 條 可,須徵得勞工同意 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加倍);逾 8h 部分另依平日加班費率 一般以加倍工資為原則;補休安排請依勞資協商與主管機關函釋
特休 第 38 條 由勞工排定,雇主原則不得片面指定或強迫上班 屬有薪假;年度終結或離職未休,依規定折發工資 不適用補休概念(本身即有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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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例假 vs 休息日:最常被搞混的一組

「一例一休」指的就是第 36 條規定:勞工每 7 日中應有 1 日例假、1 日休息日。兩者最大的差別在**「能不能叫員工來上班」**。

  • 例假是強制休息,原則上完全不能出勤。只有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勞基法第 40 條)等法定例外情況,雇主才能停止例假;此時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事後並應補假休息,且應於事後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一般「人手不夠、訂單趕」並構成例外,硬叫員工在例假上班是違法的。
  • 休息日則是可以出勤的,只要經勞工同意。出勤時依勞基法第 24 條計給加班費。

休息日出勤加班費怎麼算?

以月薪 36,000 元(每小時工資 36,000 ÷ 240 = 150 元)為例,休息日出勤的級距是三段:

加班時段 倍率 時薪 150 的金額
前 2 小時 × 1⅓ 每小時 200 元
第 3–8 小時 × 1⅔ 每小時 250 元
第 9 小時起 × 2⅔ 每小時 400 元

試算:休息日出勤 10 小時

  • 前 2 小時:150 × 1⅓ × 2 = 400 元
  • 第 3–8 小時(6 小時):150 × 1⅔ × 6 = 1,500 元
  • 第 9–10 小時(2 小時):150 × 2⅔ × 2 = 800 元
  • 合計加給:2,700 元

要提醒的是,休息日工作時間也要計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數。依勞基法第 32 條,延長工時每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每月可達 54 小時,但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排班時別忘了一併控管。

四、國定假日 vs 特休:都是放假,規則完全不同

國定假日與特休常被一起講成「放假」,但兩者邏輯相反:

  • 國定假日(第 37、39 條):是雇主依法應給的休假日,日期固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工資照給。若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出勤,依第 39 條,當日工資加倍發給——也就是「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若當天工作超過 8 小時,超過部分再依第 24 條平日延長工時費率(前 2h ×1⅓、第 3h 起 ×1⅔)另計。

    試算:國定假日出勤 10 小時(月薪 36,000、日薪約 1,200)

    • 加倍部分(前 8 小時加發一日工資):1,200 元
    • 逾 8 小時部分(第 9、10 小時,依平日加班前 2h 費率):150 × 1⅓ × 2 = 400 元
    • 合計加給:1,600 元
  • 特休(第 38 條):是員工依年資取得、自行排定的有薪假。雇主原則上不能片面指定特休日期,更不能要求員工「特休照上班」。年資對照如下:

    年資 特休天數
    滿 6 個月、未滿 1 年 3 天
    滿 1 年、未滿 2 年 7 天
    滿 2 年、未滿 3 年 10 天
    滿 3 年、未滿 5 年 14 天
    滿 5 年、未滿 10 年 15 天
    滿 10 年起 每滿 1 年加 1 天,上限 30 天

特休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還沒休完,依規定要折發工資,不能直接沒收(詳見特休怎麼算?年資對照、未休換錢一次看懂)。

五、補休怎麼選?休息日與延長工時的加班可換補休

勞基法第 32 條之 1,勞工因延長工時(平日加班)休息日出勤而取得的加班費,勞工得選擇換成補休,而非領加班費——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只能補休、強迫勞工放棄加班費。幾個重點:

  1. 補休標準:補休的時數,依加班當時各時段的工資率換算(例如休息日前 2 小時是 ×1⅓,補休也要按比例給足)。
  2. 期限由勞資協商:補休應休完的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
  3. 沒休完要折錢:補休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時仍未補休完畢的部分,雇主應依加班當時各時段的工資率折發工資,不能因為「選了補休」就少給。

換句話說,補休是「先欠著、之後放假還」的概念,但雇主不能用補休把加班費賴掉。

六、雇主與 HR 的實務檢查清單

  • 排班先分清四種日子:哪天是例假、哪天是休息日,務必在班表上標明,避免事後爭議。
  • 例假原則不排班:除第 40 條法定例外,不得要求員工在例假出勤;真有例外,記得加倍工資、補假並依規定通報核備。
  • 休息日出勤要同意 + 算對級距:取得員工同意,依第 24 條三段費率計給,並計入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第 32 條)。
  • 國定假日加倍發給:出勤當日加發一日工資,逾 8h 另計平日加班費。
  • 特休由員工排定:不得片面指定或強迫上班;每年書面通知排定並記載於工資清冊(第 38 條)。
  • 出勤紀錄保存 5 年:依勞基法第 30 條,應逐日記載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並保存 5 年;違反依第 79 條可處 9 萬至 45 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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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形(含日別認定、出勤工資與補休安排)應依勞動契約與主管機關函釋認定,並以勞動部最新公告為準。文中具體金額為範例試算。

常見問題

例假和休息日差在哪?

例假是強制休息,原則上完全不能出勤,只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勞基法第40條)才能停止例假,此時工資應加倍發給並事後補假;休息日則經勞工同意即可出勤,依勞基法第24條計給加班費。

休息日加班費怎麼算?

三段費率:前2小時×1⅓、第3至8小時×1⅔、第9小時起×2⅔。以月薪36,000元(時薪150元)出勤10小時為例,加給合計2,700元,且休息日工作時間要計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數。

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怎麼算?

依勞基法第39條,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超過8小時的部分另依平日延長工時費率(前2小時×1⅓、第3小時起×1⅔)計算。

雇主可以指定員工哪天休特休嗎?

不行。特休依勞基法第38條由勞工自行排定,雇主原則上不得片面指定或強迫上班;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的特休,依規定要折發工資,不能直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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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一般性勞動法規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個案請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及主管機關最新函釋認定,必要時諮詢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