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怎麼算?年資對照、未休換錢、週年制 vs 曆年制一次看懂(勞基法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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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到底有幾天特休?」「年底沒休完的特休可以換錢嗎?」「公司用『曆年制』,跟我自己算的天數怎麼差這麼多?」——這是中小企業老闆、HR 和員工每年都會吵一次的問題。特休(特別休假)規定在勞基法第 38 條,看似簡單,但「年資怎麼起算」「制度怎麼選」「沒休完怎麼結算」三件事一旦搞混,就很容易少給、多給或結算錯誤。這篇用實例把它一次講清楚。

一、特休天數怎麼算?年資對照表

勞基法第 38 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就應給予特別休假,天數隨年資增加:

年資 特休天數
滿 6 個月、未滿 1 年 3 天
滿 1 年、未滿 2 年 7 天
滿 2 年、未滿 3 年 10 天
滿 3 年、未滿 5 年 14 天
滿 5 年、未滿 10 年 15 天
滿 10 年起 每滿 1 年加 1 天
上限 30 天

也就是說,滿 10 年是 16 天、滿 11 年 17 天、滿 12 年 18 天……以此類推,加到第 30 天封頂,之後不再增加。

不想自己對表?用特休天數計算機輸入到職日,立刻算出目前應有的特休天數與未休換錢金額。

二、週年制 vs 曆年制:差在哪?

法律上特休是以「到職日」為基準的週年制(又稱「個人年資制」)來計算。但實務上,公司員工到職日各不相同,HR 要逐一記每個人的週年,管理很麻煩,所以勞動部允許雇主與勞工協商後,改用曆年制等其他方式計算,只要對勞工更有利或不低於法定標準即可。

兩者差在「一個年度的起訖點」:

  • 週年制:以每個人的到職日為一個年度起點。例如 7/15 到職,第一個特休年度就是 7/15 到隔年 7/14。
  • 曆年制:統一以每年 1/1 到 12/31為一個年度,跨年度的年資用比例換算後合併計算。

用實例看差別

假設小美 2025 年 7 月 1 日到職:

若採週年制:

  • 2026/1/1(滿 6 個月)→ 取得 3 天
  • 2026/7/1(滿 1 年)→ 取得 7 天

若採曆年制:

  • 為了讓 2026 一整個曆年都有特休,雇主會把「滿 6 個月的 3 天」與「滿 1 年的 7 天」按比例先給:
    • 2026/1/1~6/30(年資 6 個月~1 年區間):按 3 天比例給。
    • 2026/7/1~12/31(年資滿 1 年後):按 7 天比例給。
  • 兩段合計就是小美在 2026 曆年內可休的天數(實際比例與小數進位,請以勞動契約或公司與勞工協商之約定及勞動部公告之計算方式為準)。

重點觀念:曆年制只是換一種「分配與管理」方式,不能讓員工拿到的總天數比週年制少。 不論用哪一制,到員工離職時,都必須以「實際到職週年」核算,補足任何因換算而短少的天數。換句話說,曆年制是給雇主方便,不是給雇主省天數的工具。

三、沒休完怎麼辦?未休工資這樣算

特休是「應休而未休」時要折錢的法定權利,不是公司福利。其依據是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年度終結未休得協商遞延,遞延後仍未休者雇主應發工資),以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 1(未休日數工資的計算基準)。會發生未休工資結算,主要有兩種情況:

  1. 年度終結:特休年度結束時還沒休完。
  2. 契約終止(離職、資遣、退休):不論年度有沒有結束,未休完的特休都要全部結算發給。

未休工資的計算公式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 1,未休日數應發的工資,以「一日工資」乘以未休日數計算;月薪制勞工的「一日工資」為:

一日工資 = 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30

未休工資 = 一日工資 × 未休日數

請注意,公式中的「工資」是指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原則上不含加班費等非正常工時的給與;實際個案的工資範圍應以勞動契約與主管機關函釋認定。舉例(為說明而簡化):

  • 小美年度終結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時工資為 36,000 元,年度終結時還有 5 天特休沒休完。
  • 一日工資 = 36,000 ÷ 30 = 1,200 元;未休工資 = 1,200 × 5 = 6,000 元

雇主應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後,將這筆未休工資發給勞工(離職時應於契約終止後結算發給)。

兩個常被搞錯的細節

  • 「可遞延、但不能直接沒收」:經勞資雙方協商,年度終結未休的特休可以遞延到次一年度繼續休(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但書);但遞延後仍未休完,雇主還是要折發工資,且依施行細則規定,應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工資之基準計發,不能用「沒休就作廢」打發掉。
  • 舉證責任在雇主:依勞基法第 38 條第 6 項,勞工依該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另依第 38 條第 5 項,雇主應將每年特休期日及未休日數所發工資數額記載於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所以「主動發特休排定通知 + 留存紀錄」對雇主是保護,不是多此一舉。

四、雇主與 HR 的實務檢查清單

  • 年資起算點正確:以「到職日」連續計算,留職停薪等期間的年資認定,請依主管機關函釋與勞動契約先行釐清。
  • 制度有書面協商:若採曆年制,建議在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明定,並確認換算後不低於法定標準。
  • 每年書面通知排定:依勞基法第 38 條第 5 項通知員工特休期日、記載於工資清冊,並保留紀錄。
  • 年度終結 / 離職時結算:未休日數依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 1,用「最近一個月正常工時工資 ÷ 30 × 未休日數」折發,遞延者次年仍要再結算。
  • 紀錄保存:特休給予、排定與發給紀錄應與出勤紀錄一併妥善保存(依勞基法第 30 條,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並保存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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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形(含年資認定、制度換算、工資範圍與計算方式)應依勞動契約與主管機關函釋認定,並以勞動部最新公告為準。

常見問題

特休天數怎麼算?

依勞基法第38條,年資滿6個月未滿1年3天、滿1年7天、滿2年10天、滿3年14天、滿5年15天,滿10年起每滿1年加1天,上限30天。

特休沒休完可以換錢嗎?

可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離職、資遣、退休)時未休完的特休應折發工資,月薪制公式為(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30)×未休日數。例如最近一個月正常工時工資36,000元、剩5天未休,折發1,200×5=6,000元。

週年制和曆年制差在哪?

週年制以每個人的到職日為年度起點;曆年制統一以每年1/1到12/31為年度,跨年度年資按比例換算。曆年制只是分配與管理方式,總天數不能比週年制少,離職時仍須以實際到職週年核算、補足短少的天數。

特休遞延後還是沒休完怎麼辦?

經勞資協商可將年度終結未休的特休遞延到次一年度,但遞延後仍未休完,雇主還是要折發工資,且應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工資的基準計發,不能以「沒休就作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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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一般性勞動法規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個案請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及主管機關最新函釋認定,必要時諮詢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