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工資怎麼算?預告期天數對照表、謀職假規定與合法資遣流程(勞基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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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中小企業老闆以為「資遣=把資遣費算好、發給員工就沒事」,結果忽略了一個常被遺漏、又很容易算錯的環節:預告。沒有提前預告,就得多付一筆「預告工資」;該給的謀職假沒給,員工也可能因此申訴。反過來說,員工也常搞不清楚自己除了資遣費以外,還能不能多拿一筆預告工資。這篇用最白話的方式,把預告工資怎麼算、預告期天數對照、謀職假規定,連同一套合法資遣流程,一次講清楚。

先搞懂:預告期跟資遣費是兩回事

這是最常見的混淆。資遣費是按年資補償勞工的一筆錢(依勞退新制/舊制公式計算);預告期則是雇主要終止契約前,必須「提前告知」勞工的緩衝期間,讓勞工有時間找下一份工作。

兩者各有各的法源、各算各的:

  • 資遣費 → 勞退新制每滿 1 年 0.5 個月、上限 6 個月;舊制每滿 1 年 1 個月、無上限(詳見資遣費怎麼算)。
  • 預告期 → 勞基法第 16 條,依年資決定天數,雇主沒提前預告就要折發「預告工資」。

換句話說,合法資遣一個資深員工,可能同時要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兩筆不能互相取代,也不能少給一筆。

預告期天數對照表(勞基法第16條)

勞基法第 16 條,雇主依法終止勞動契約(資遣)時,預告天數依勞工的繼續工作年資而定:

繼續工作年資 預告天數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10 日
1 年以上未滿 3 年 20 日
3 年以上 30 日

幾個重點:

  • 年資未滿 3 個月者,第 16 條並未要求預告(亦即無預告義務),但其他結算義務仍在。
  • 這裡的「日」是曆日(日曆天),不是工作日,計算時連同例假、休息日一起算。實務上預告期通常自雇主通知之次日起算,依曆計至契約終止日為止;確切起算方式請以勞動部函釋為準。
  • 預告期天數只看年資級距,跟薪水高低無關。

預告工資怎麼算?沒提前預告就要折發

如果雇主未依規定的天數提前預告,依勞基法第 16 條,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也就是俗稱的預告工資(有人叫「代通知金」)。

最白話的算法:

預告工資 = 一日工資 × 應預告但未預告的天數

而「一日工資」實務上常以「月薪 ÷ 30」估算(一個月以 30 日計);若這個金額低於平均工資,則應以平均工資(依勞基法第 2 條:事由發生當日前 6 個月內工資總額換算)計給。確切認定方式請以勞動部函釋與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實例一:完全沒預告

小華到職滿 2 年,月薪 36,000 元,公司臨時通知「明天不用來了」,完全沒有提前預告。

  • 年資 1 年以上未滿 3 年 → 應預告 20 日
  • 一日工資 = 36,000 ÷ 30 = 1,200 元
  • 預告工資 = 1,200 × 20 = 24,000 元

也就是說,公司除了資遣費,還得額外付 24,000 元的預告工資。

實例二:預告了,但天數不足

老陳到職滿 5 年,月薪 45,000 元。公司在資遣生效日的 10 天前才通知他。

  • 年資 3 年以上 → 應預告 30 日
  • 實際只預告 10 日,短少 20 日
  • 一日工資 = 45,000 ÷ 30 = 1,500 元
  • 應補的預告工資 = 1,500 × 20 = 30,000 元

重點觀念:有預告,但天數不夠,就補不足的那幾天;不是全部 30 天都要付,也不是只要有講就算數。

實例三:足額預告(不必付預告工資)

阿芳到職滿 8 個月,月薪 32,000 元。公司在生效日 15 天前就書面通知她。

  • 年資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 應預告 10 日
  • 實際預告 15 日 ≥ 10 日 → 已足額預告
  • 預告工資 = 0 元

只要在預告期內讓員工照常出勤、照領薪水,並提前足夠天數通知,就不需要另外付預告工資

謀職假:預告期內找工作,薪水照給

很多老闆不知道,預告期間還附帶一個義務:謀職假

勞基法第 16 條第 2 項,雇主告知資遣後,勞工為了另謀工作,得於預告期間內請假外出找工作;請假規則是:

  • 每星期(每 7 日)內,請假時數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
  • 請假期間,工資照給(不能扣薪)。

舉例:預告期 20 日的員工,這 20 日約跨 3 個「7 日」區間,每個 7 日內最多可請相當於 2 個工作日的時間去面試、找工作,這些時間公司要照付薪水;依勞動部函釋,剩餘日數不足 1 星期但在另一個 7 日內者,仍有請 2 日之權利,除非只剩 1 日。

對雇主的提醒:謀職假是法定權利,不能以「工作沒交接完」為由拒絕,依函釋亦不得要求勞工提出求職證明;對員工的提醒:謀職假要在預告期內、且依「每 7 日不超過 2 日」的上限請,並非無上限。

合法資遣流程:一張清單

把錢算對只是其中一環,整套流程要走完才算合法。建議照這份清單跑:

  1. 確認資遣事由合法:須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所列事由(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安置、勞工確不能勝任工作),不能任意資遣,並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2. 計算年資:決定預告期是 10/20/30 日,並確認資遣費適用新制/舊制/混合年資。
  3. 提前預告:依年資足額預告,或折發預告工資;同時依規定給予謀職假。
  4. 資遣通報: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於被資遣員工離職(資遣生效)之 10 日前,將名單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地方勞工局)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者,自離職之日起 3 日內通報。違反者另有罰鍰,實際罰鍰金額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5. 結算薪資與資遣費:含未休特休折算工資(依勞基法第 38 條,特休因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6.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讓勞工得以申請失業給付。

排程小技巧:預告期、謀職假、資遣通報的「10 日前」都是不同的時間點,很容易卡到(即使年資未滿 3 個月、無預告義務,資遣通報的 10 日前期限仍要遵守)。建議排定資遣日後,把預告期起算日與通報截止日一起往前推算,避免時程衝突。

出勤與工資紀錄:別忽略這項基本功

無論預告或結算,前提都是「年資、工資算得出來」。依勞基法第 30 條,雇主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並保存 5 年;違反者依勞基法第 79 條可處 9 萬至 45 萬元罰鍰。出勤與薪資紀錄不齊全,不只是被稽核的問題,資遣時更會因為「算不出正確基礎數據」而衍生爭議。

常見問答

Q:員工自己離職,需要付預告工資嗎? A:預告工資是雇主資遣時、未足額預告的補償。勞工自請離職屬另一套規定(不定期契約之勞工終止契約時,依勞基法第 15 條第 2 項準用第 16 條第 1 項所定期間預告雇主),雇主不發預告工資。

Q:預告期間可以叫員工正常上班嗎? A:可以。預告期內勞動契約仍存續,員工照常出勤、公司照付薪水即可,只要依規定給予謀職假。若選擇不讓員工來上班,則屬於「未實際預告」的情形,應折發該期間的預告工資。

Q:用 LINE 或口頭預告算數嗎? A:法律未限定形式,但為了舉證,強烈建議以書面(含可留存的電子訊息)載明資遣事由與生效日。發生爭議時,能不能證明「有沒有預告、預告幾天」往往是關鍵。

Q:試用期被資遣有預告工資嗎? A:勞基法並無「試用期」的特別免除規定。只要年資達 3 個月以上,仍須依第 16 條預告或折發預告工資,個案請以勞動契約與主管機關函釋認定

小結

預告工資其實只有三個關鍵:用對天數(10/20/30 日)、算對一日工資、補對短少的天數。沒提前預告就全額折發、預告不足就補差額、足額預告就不必付;同時別忘了預告期內的謀職假與資遣通報。對人手有限的中小企業來說,年資級距、出勤與工資紀錄,正是最容易出錯、也最該事先備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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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資遣費怎麼算?2026 新制與舊制公式、平均工資與合法資遣流程一次看懂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應依勞動契約與主管機關函釋認定;涉及具體金額與爭議時,建議諮詢當地勞工局或專業人士。

常見問題

預告期天數怎麼看?

依勞基法第16條,年資3個月以上未滿1年應預告10日、1年以上未滿3年20日、3年以上30日;年資未滿3個月者無預告義務。天數以曆日(日曆天)計算,連同例假、休息日一起算。

預告工資怎麼算?

預告工資=一日工資×應預告但未預告的天數,一日工資實務上常以月薪÷30估算,低於平均工資時應以平均工資計給。例如月薪36,000元、應預告20日卻完全未預告,預告工資為1,200×20=24,000元;有預告但天數不足者,只補短少的天數。

謀職假怎麼請?薪水照給嗎?

依勞基法第16條第2項,雇主告知資遣後,勞工得於預告期間內請假外出找工作,每7日內請假時數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工資照給,雇主不得以工作未交接完為由拒絕。

員工自己離職,雇主要付預告工資嗎?

不用。預告工資是雇主資遣時未足額預告的補償;勞工自請離職是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所定期間預告雇主,雇主不發預告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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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一般性勞動法規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個案請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及主管機關最新函釋認定,必要時諮詢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