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是中小企業在「請員工走人」時最容易算錯、也最容易因此被申訴的一筆錢。算多了是公司白白多付,算少了則可能被勞工申請調解、甚至加上罰鍰。對員工來說,搞懂自己能拿多少,也才不會被資方少給。這篇用最白話的方式,把資遣費怎麼算、新制與舊制的差別、混合年資怎麼處理,連同預告期與資遣通報,一次講清楚。
先搞懂:新制與舊制是兩套公式
台灣的退休金制度在 2005 年 7 月 1 日從「勞退舊制」改成「勞退新制」,資遣費的計算公式也跟著分成兩套。你適用哪一套,取決於這段年資是算在新制還是舊制底下。
| 制度 | 法源 | 計算方式 | 上限 |
|---|---|---|---|
| 勞退新制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 | 每滿 1 年發 0.5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按比例 | 最高 6 個月 |
| 勞退舊制 | 勞基法第 17 條 | 每滿 1 年發 1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按比例 | 無上限 |
大多數 2005 年 7 月之後才到職的勞工,年資全部走新制,公式很單純。比較複雜的是「跨越新舊制」的資深員工,後面會專門講混合年資。
平均工資怎麼認定?這是計算的基礎
兩套公式都用「平均工資」當基準,所以先把平均工資算對,資遣費才會對。
依勞基法第 2 條,平均工資是指:事由發生當日(資遣生效日)前 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再換算為「一個月」之金額(即月平均工資)。
實務上要注意幾點:
- 「工資」包含本薪、固定津貼、全勤獎金等經常性給與;單純的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紅利等非經常性給付通常不列入。
- 重點是「前 6 個月工資總額」,不是單純「最後一個月薪水」,也不是只看底薪。換算月平均工資時,實務上是先求出日平均工資(工資總額 ÷ 該期間總日數),再乘以該期間每月平均日數;確切換算方式請以勞動部函釋與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 加班費屬於工資,原則上應計入;但個案認定可能因情況而異,金額有疑慮時,建議保守估算並以主管機關函釋為準。若想先抓加班費的概數,可用加班費計算機試算各時段加班費。
提醒:平均工資的細節(例如部分工時、留職停薪期間的扣除、計件工資的下限保障)個案差異大。若不確定,請以勞動部及地方勞工局的最新函釋認定。
新制資遣費試算範例
假設小李 2021 年 3 月到職,2026 年 6 月被資遣,年資全程適用新制,月平均工資 40,000 元。
- 年資:2021/3 到 2026/6,約 5 年又 3 個月。
- 換算成年:5 + (3 ÷ 12) = 5.25 年。
- 資遣費 = 月平均工資 × 0.5 × 年資 = 40,000 × 0.5 × 5.25 = 105,000 元。
新制有 6 個月上限,也就是最多 40,000 × 6 = 240,000 元。小李的 105,000 元還沒到上限,全額發給即可。
什麼時候會碰到上限? 新制資遣費滿 6 個月,等於需要 12 年年資(12 × 0.5 = 6)。年資超過 12 年的部分,新制就不再增加資遣費了。
舊制資遣費試算範例
假設老王全程適用舊制(2005 年 7 月前到職且未選擇改新制),年資 8 年,月平均工資 45,000 元。
- 資遣費 = 月平均工資 × 1(個月)× 年資 = 45,000 × 1 × 8 = 360,000 元。
舊制沒有 6 個月上限,年資愈長,金額愈高。這也是為什麼資深的舊制員工資遣成本往往比想像中高很多。
混合年資怎麼算?分段計算再相加
最容易出錯的就是「跨越 2005 年 7 月」的資深員工。原則是:舊制年資用舊制公式、新制年資用新制公式,兩段分別算再相加。
舉例:阿美 2002 年 1 月到職,2005 年 7 月制度上路時選擇保留既有年資依舊制計算、之後改提繳新制(這是常見的處理方式之一),2026 年 6 月被資遣,月平均工資 50,000 元。
- 舊制段(2002/1~2005/6,約 3.5 年):50,000 × 1 × 3.5 = 175,000 元(舊制無上限)。
- 新制段(2005/7~2026/6,約 21 年,但新制上限 6 個月):50,000 × 0.5 × 21 = 525,000 元,超過 6 個月上限,故以 50,000 × 6 = 300,000 元為準。
- 合計 = 175,000 + 300,000 = 475,000 元。
重點觀念:
- 舊制與新制各自獨立計算,新制的 6 個月上限只限制新制那一段,不會把舊制金額一起壓到 6 個月。
- 每個人在制度轉換時對既有年資的選擇不同(保留舊制/結清),實際適用方式請以勞退提繳紀錄與當初選擇為準。
- 混合年資個案差異大,金額較高,建議資遣前先向地方勞工局確認,避免事後爭議。
別只算錢:合法資遣還要做這兩件事
資遣不是「算好錢、發了就好」。依法還有兩個動作缺一不可,否則即使資遣費給足,流程仍屬違法。
1. 預告期(勞基法第 16 條)
雇主資遣勞工須提前預告,預告天數依年資而定:
| 年資 | 預告天數 |
|---|---|
|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 10 日 |
| 1 年以上未滿 3 年 | 20 日 |
| 3 年以上 | 30 日 |
若未提前預告,雇主應發給預告期間的工資(俗稱「代通知金」)。預告期間內,勞工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每星期(每 7 日)請假時數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工資照給(俗稱謀職假)。
2. 資遣通報(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雇主資遣員工,應於被資遣員工離職(資遣生效)之 10 日前,將被資遣員工名單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地方勞工局)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者,應自離職之日起 3 日內通報)。違反者另有罰鍰,實際罰鍰金額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注意:預告期與通報期都是「日」,且常被混淆。建議在排定資遣日時,把預告期、通報的 10 日前一起往前推算,避免時程卡到。
合法資遣流程:一張清單
- 確認資遣事由合法:須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所列事由(如歇業、虧損、業務性質變更等),不能任意資遣。
- 計算年資與平均工資:確認新制/舊制/混合年資。
- 提前預告:依年資 10/20/30 日預告,或發給代通知金。
- 資遣通報:離職(生效)10 日前向當地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
- 結算薪資與資遣費:含未休特休折算工資(依勞基法第 38 條,離職時未休完特休應結算發給;特休天數可用特休天數計算機確認)。
-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讓勞工得以申請失業給付。
常見問答
Q:員工自己離職也有資遣費嗎? A:沒有。資遣費僅適用於「雇主依法終止勞動契約(資遣)」的情形。勞工自請離職通常不發資遣費。
Q:試用期被請走有資遣費嗎? A:勞基法並無「試用期」的特別免除規定。只要符合資遣情形且年資達門檻,仍應依法處理預告與資遣費,個案請以勞動契約與主管機關函釋認定。
Q:資遣費要不要繳稅? A:資遣費屬於退職所得,課稅方式與一般薪資不同,實際課稅級距與免稅額請以財政部最新規定為準,本文不另列數字。
小結
資遣費的核心其實只有三件事:用對公式(新制 0.5 個月、上限 6 個月;舊制 1 個月、無上限)、算對平均工資、走完預告與通報流程。混合年資要分段計算再相加,新制上限只壓新制那一段。對人手有限的中小企業來說,年資跨制、平均工資涵蓋哪些項目,正是最容易算錯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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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中小企業最常踩的 10 個勞基法地雷(2026 年版)。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應依勞動契約、勞退提繳紀錄與主管機關函釋認定;涉及具體金額與爭議時,建議諮詢當地勞工局或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