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計算機

輸入到職日、離職日與平均月工資,依勞基法第 17 條、勞退條例第 12 條試算新制、舊制與混合年資資遣費,並計算預告期間與預告工資。

NT$

離職前 6 個月工資總額 ÷ 6(含經常性給與)。

年資

總年資8 年 5 個月 25 天

資遣費

新制資遣費每滿 1 年 ½ 個月NT$ 169,722
資遣費合計NT$ 169,722

預告期間(§16)

應預告日數30 日
未預告之預告工資NT$ 40,000
資遣費合計NT$ 169,722
加計預告工資NT$ 209,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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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怎麼算?

  • 新制(勞退條例 §12):每滿 1 年 ½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按比例,上限 6 個月
  • 舊制(勞基法 §17):每滿 1 年 1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個月進位為 1 個月,無上限
  • 混合年資:以 2005/7/1(民國 94/7/1)為界,之前依舊制、之後依新制,分段計算後加總。
  • 預告工資(§16):未依預告期間(10/20/30 日)提前通知者,雇主須加給預告期間工資。

平均工資依勞動部函釋以「前 6 個月工資總額 ÷ 6」計,含經常性給與;日級距邊界個案請以勞動部官方資遣費試算表為準。

常見問題

資遣費怎麼算?新制和舊制差在哪?

勞退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每滿 1 年發 ½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按比例計,最高 6 個月為限。舊制(《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每滿 1 年發 1 個月平均工資,剩餘月數比例計、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且沒有上限。2005/7/1 勞退新制上路後到職者多適用新制。

「6 個月上限」是什麼?舊制也有嗎?

6 個月平均工資的上限只適用「新制」年資;舊制年資沒有上限。常見誤解是把退休金的 45 個基數上限套到資遣費,那是錯的。混合年資時,舊制段(無上限)與新制段(上限 6 個月)要分段計算後加總。

平均工資怎麼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平均工資為「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 6 個月內工資總額 ÷ 該期間總日數」;月平均工資依勞動部函釋為「前 6 個月工資總額 ÷ 6」,並包含經常性給與。本工具請直接輸入你的平均月工資。

雇主沒有提前預告,要賠嗎?

要。《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預告期間:工作滿 3 個月未滿 1 年為 10 日、1 年未滿 3 年為 20 日、3 年以上為 30 日。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即終止契約,須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自願離職有資遣費嗎?

原則上沒有。資遣費限於雇主依法定事由(如歇業、虧損、業務性質變更等)資遣時才有;勞工自請離職通常沒有資遣費。定期契約期滿終止原則上也沒有資遣費與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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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計算機依《勞動基準法》第 16、17 條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試算,結果僅供參考; 實際金額、年資認定與平均工資範圍請以勞動部及主管機關函釋、官方資遣費試算表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