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範本)
員工申請失業給付的必備文件。依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事由編排,含勞基法第 11、13、14、20 條的勾選欄位與開立時機提醒。可直接在 Word 編輯。
法源依據
- ·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25 條
- ·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第 20 條
- · 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
使用前一定要知道的幾件事
- — 依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勞工於離職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
- — 非自願離職證明是勞工申請失業給付的必要文件之一,離職原因必須據實填寫;填寫為「自願離職」會直接影響勞工的失業給付權益。
- — 資遣時除開立本證明外,另須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於離職生效日 10 日前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
- — 建議一式兩份,勞雇雙方各執一份,並留存副本備查。
範本全文
以下是完整內容,可以直接複製使用。需要可編輯檔的話,用上面的表單下載。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茲證明下列勞工確係非自願離職,特此證明。
一、投保單位(雇主)資料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編號:________
勞保投保單位代號: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 電話:________
二、勞工資料
姓名:________
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職稱:________
到職日: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離職日: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年資: 年 月
三、離職原因(請勾選實際適用之事由)
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 □ 歇業或轉讓
- □ 虧損或業務緊縮
-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
-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依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但書,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 □ 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並經報主管機關核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 □ 雇主有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情事(事由:____________)
依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
- □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未被新雇主商定留用
其他非自願離職事由:
- □ 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
-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填寫提醒: 離職原因必須據實填寫。若實際為資遣卻填為自願離職,勞工將無法申請失業給付;雇主亦可能因此衍生勞資爭議與行政責任。
四、給付事項(供勞工核對)
- 預告工資:□ 已依勞基法第 16 條預告 □ 未預告,已發給預告工資新臺幣______元
- 資遣費:新臺幣______元(□ 勞退新制 □ 勞退舊制 □ 混合年資)
- 特別休假未休折發工資:新臺幣______元( 日)
- 其他應結算款項:________________
五、資遣通報
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本單位已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向________(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資遣通報。
此證明書係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開立,供勞工申請失業給付等相關給付使用。
投保單位(雇主):__________ (簽章)
負責人:________ (簽章)
勞工簽收:________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本範本為一般性參考格式,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使用請依公司狀況、勞動契約與主管機關最新函釋調整, 必要時諮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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