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範本)
員工申請失業給付的必備文件。依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事由編排,含勞基法第 11、13、14、20 條的勾選欄位與開立時機提醒。可直接在 Word 編輯。

法源依據
- ·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25 條
- ·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第 20 條
- · 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
使用前一定要知道的幾件事
- — 依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勞工於離職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
- — 非自願離職證明是勞工申請失業給付的必要文件之一,離職原因必須據實填寫;填寫為「自願離職」會直接影響勞工的失業給付權益。
- — 資遣時除開立本證明外,另須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於離職生效日 10 日前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
- — 建議一式兩份,勞雇雙方各執一份,並留存副本備查。
內容預覽
以下是這份範本的開頭,讓你先確認格式與用語合不合用。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茲證明下列勞工確係非自願離職,特此證明。
一、投保單位(雇主)資料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編號:________
※ 本範本為一般性參考格式,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使用請依公司狀況、勞動契約與主管機關最新函釋調整, 必要時諮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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