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書(範本)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應約定的 13 項事項編排,含試用期、最低服務年限、調動五原則與競業禁止的填寫指引。可直接在 Word 編輯。
法源依據
- · 勞動基準法
-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
- · 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第 10 條之 1、第 15 條之 1
使用前一定要知道的幾件事
- — 勞動契約以不定期為原則;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才得為定期契約(勞基法第 9 條)。
- — 試用期勞基法未明文規定,實務上得由勞資雙方約定合理期間,但試用期間仍須依法給付工資、投保勞健保並記載出勤。
- — 最低服務年限與競業禁止條款有法定要件(勞基法第 15 條之 1、第 9 條之 1),不符要件者約定無效,簽訂前務必逐項確認。
- — 契約應一式兩份,勞雇雙方各執一份。
範本全文
以下是完整內容,可以直接複製使用。需要可編輯檔的話,用上面的表單下載。
立契約書人
雇主(甲方):________________
統一編號: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勞工(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
聯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
雙方同意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訂立本契約,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契約期間
本契約自 年 月 日起生效,為 □ 不定期契約 □ 定期契約(至 年 月 日止,事由:□ 臨時性 □ 短期性 □ 季節性 □ 特定性)。
填寫提醒: 依勞基法第 9 條,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僅限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
第二條 試用期間
雙方約定試用期間自到職日起 個月( □ 無試用期)。試用期間乙方之工資、勞健保、勞退提繳及出勤紀錄,均依法辦理,不因試用期而有差別。
試用期間屆滿前,任一方認為不適合者,得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終止契約。
第三條 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工作場所:__________________
職稱:________
主要工作內容: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如需調動乙方工作,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之 1 規定,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第四條 工作時間、休息與休假
正常工作時間:每日 小時,每週 小時(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
上班時間: 時 分 下班時間: 時 分
休息時間: 時 分至 時 分(繼續工作 4 小時應至少休息 30 分鐘)
例假:每 7 日中應有 1 日之例假、1 日之休息日。
輪班制換班方式(如適用):____________
國定假日、特別休假、請假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平等工作法辦理。
延長工作時間之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計給;乙方得依第 32 條之 1 選擇換取補休。
第五條 工資
工資議定方式:□ 月薪 □ 時薪 □ 日薪 □ 按件計酬
工資總額:新臺幣______元/月(不得低於當年度最低工資)
明細:
- 本薪:______元
- 職務加給:______元
- 伙食津貼:______元
- 全勤獎金:______元
- 其他(_____):______元
給付日期:每月 日(遇例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順延或提前)
給付方式:□ 匯款至乙方指定帳戶 □ 現金
甲方應於發給工資時,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之明細,並依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置備工資清冊、保存 5 年。
填寫提醒: 依勞基法第 2 條,工資包含經常性給與。工資結構會直接影響加班費基準(工資總額 ÷ 240)與投保級距,建議底薪本身即不低於最低工資。
第六條 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
甲方應自乙方到職之日起,依法為乙方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加保,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按月提繳不低於乙方每月工資 6% 之退休金至其個人專戶。
投保薪資與月提繳工資,應依乙方實際工資總額覈實申報,不得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
第七條 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 無
□ 有,項目與金額: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與福利
甲方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與教育訓練;乙方應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教育訓練事項:________________
福利事項: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乙方因職業災害而致傷害、殘廢、死亡時,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辦理補償。
一般傷病補助: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應遵守之紀律與獎懲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訂立之工作規則及相關管理規範。獎懲事由及方式,依工作規則辦理。
甲方對乙方之懲戒,應符合明確性、必要性與比例原則,並不得以罰款方式扣減工資。
第十一條 最低服務年限(如無約定請刪除本條)
雙方約定乙方之最低服務年限為__年,自 年 月 日起算。
甲方為乙方提供之專業技術培訓及其費用:__________
或甲方為乙方提供之合理補償:__________
填寫提醒: 依勞基法第 15 條之 1,最低服務年限約定須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提供合理補償。且年限長度應合理,未符要件者約定無效。
第十二條 離職後競業禁止(如無約定請刪除本條)
乙方於離職後 年內(不得逾 2 年),不得於________地區內,從事________之競業行為。
甲方應按月給付補償金新臺幣______元。
填寫提醒: 依勞基法第 9 條之 1,競業禁止約定須同時符合四項要件: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不得以在職期間所受領之給付充之)。期間最長 2 年,未符要件者約定無效。
第十三條 契約之終止與資遣費
契約之終止,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至第 20 條規定辦理。
甲方依法終止契約時,應依第 16 條規定預告,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或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規定發給資遣費,及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辦理資遣通報。
乙方終止契約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規定期間預告。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契約之效力
本契約未盡事宜,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約定條件優於法令者,從其約定;低於法令最低標準者,該部分無效,並以法令規定為準。
本契約一式兩份,勞雇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雇主):__________ (簽章)
乙方(勞工):__________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本範本為一般性參考格式,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使用請依公司狀況、勞動契約與主管機關最新函釋調整, 必要時諮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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