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自我檢查清單

勞檢最常查的六大文件與 40 項自我檢查點,涵蓋出勤紀錄、工資清冊、加班費、特休、投保級距與勞動契約。可勾選、可直接在 Word 編輯。

法源依據

  • · 勞動基準法第 21 至 25 條、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6 至 39 條、第 79 條
  • · 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
  • · 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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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前一定要知道的幾件事

  • 這份清單涵蓋的是勞動條件檢查的常見項目,不含職業安全衛生檢查(另有專屬法規與檢查重點)。
  • 勞檢最常開罰的項目集中在「工資」與「工時」兩件事,其中又以加班費計算基準與出勤紀錄保存最常見。
  • 檢查發現問題時,主管機關通常會先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裁處。發現缺失請儘速補正並留存改善紀錄。
  • 罰鍰金額、加重幅度與裁處標準,請以勞動部及地方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範本全文

以下是完整內容,可以直接複製使用。需要可編輯檔的話,用上面的表單下載。

使用方式

逐項勾選。任何一項打不了勾,就是需要在勞檢前補起來的缺口。建議每季做一次,並把完成日期與負責人寫上,作為改善紀錄。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檢查人:______


一、六大必備文件

  • 勞動契約:每位員工都有簽訂,且勞雇雙方各執一份
  • 工作規則: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已訂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公開揭示
  • 出勤紀錄:逐日記載、可回溯 5 年(勞基法第 30 條)
  • 工資清冊:記載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保存 5 年(勞基法第 23 條)
  • 勞工名卡:記載勞工基本資料,離職後保存 5 年
  • 勞資會議紀錄:如有延長工時、變形工時等需勞資會議同意之事項,已留存紀錄

二、出勤紀錄(勞基法第 30 條)

  • □ 每位員工都有出勤紀錄,不分職級、不分是否為責任制
  • □ 記載到「分鐘」為止,不是只記整點或半小時
  • □ 外勤、業務人員也有對應的記載方式(行動載具、定位打卡、回報等)
  • □ 紀錄保存滿 5 年,系統不會自動覆蓋或清除
  • □ 離職員工的出勤紀錄同樣保存滿 5 年
  • □ 員工申請自己的出勤紀錄副本時,能夠提供且未曾拒絕
  • □ 出勤紀錄與薪資計算的加班時數一致,沒有「有加班紀錄卻沒發加班費」的情形

三、工資與工資明細(勞基法第 21 至 23 條)

  • □ 每位員工的經常性工資不低於當年度最低工資
  • □ 發給工資時提供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 □ 明細包含四項:工資總額、各項目給付金額、得扣除項目之金額、實際發給金額
  • □ 工資全額直接給付,未以罰款名目扣減
  • □ 工資按期給付,發薪日固定
  • □ 非工資項目(雇主提撥勞退、實報實銷差旅費等)未被拿來墊高、充當最低工資

四、加班費(勞基法第 24 條)

  • □ 每小時工資額以「工資總額 ÷ 240」計算,含全勤獎金與固定津貼等經常性給與
  • □ 平日延長工時前 2 小時按 1⅓ 倍、第 3 小時起按 1⅔ 倍計給
  • □ 休息日出勤前 2 小時 1⅓ 倍、第 3–8 小時 1⅔ 倍、第 9 小時起 2⅔ 倍
  • □ 國定假日出勤,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逾 8 小時部分另依平日加班費率計算
  • □ 加班費未以「補休」單方面取代(補休的選擇權在勞工,勞基法第 32 條之 1)
  • □ 補休未休完者,依加班「當時」各時段之工資率折發

五、工時上限與休假(勞基法第 32、36 至 38 條)

  • □ 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每日未超過 12 小時
  • □ 延長工時每月未超過 46 小時(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為 54 小時)
  • □ 採 54 小時者,每 3 個月未超過 138 小時
  • □ 每 7 日中有 1 日例假、1 日休息日
  • □ 例假未要求出勤(除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外)
  • □ 國定假日依規定給假,出勤已徵得勞工同意並加倍發給工資
  • □ 特別休假依年資給足(滿 6 個月 3 日、1 年 7 日、2 年 10 日、3 年 14 日、5 年 15 日、10 年起每年加 1 日至 30 日)
  • □ 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雇主未片面指定或強迫上班
  • □ 年度終結或離職時,未休完的特別休假已折發工資

六、勞健保與勞退

  • □ 全體員工自到職日起已依法加保勞保、就保、職災保險與健保
  • □ 投保薪資、投保金額依實際工資總額覈實申報,無以多報少(勞保條例第 72 條)
  • □ 勞退按月提繳不低於工資 6% 至個人專戶
  • □ 今年 2 至 7 月調薪者,已於 8 月底前完成投保薪資與月提繳工資調整申報
  • □ 8 月至次年 1 月調薪者,已於次年 2 月底前完成申報
  • □ 年度分級表已更新為當年度版本

七、勞動契約與離職

  • □ 有繼續性工作者簽訂不定期契約,未濫用定期契約
  • □ 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符合勞基法第 15 條之 1 要件(有培訓費用或合理補償)
  • □ 競業禁止約定符合勞基法第 9 條之 1 四項要件,期間未逾 2 年且有合理補償
  • □ 工作地點調動符合勞基法第 10 條之 1 調動五原則
  • □ 資遣已依勞基法第 16 條預告,或發給預告工資
  • □ 資遣費依勞退新制(每滿 1 年 0.5 個月、上限 6 個月)或舊制(每滿 1 年 1 個月)計給
  • □ 已於離職生效日 10 日前完成資遣通報(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 □ 已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供勞工申請失業給付

八、責任制與特殊工時

  • □ 主張適用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者,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工作者
  • □ 已與勞工書面約定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 □ 即使適用第 84 條之 1,仍依法置備並記載出勤紀錄

發現缺失時

  1. 立即補正,並記錄改善日期與內容。
  2. 涉及短發工資者,補發並保留匯款憑證。
  3. 涉及紀錄缺漏者,說明原因並建立可持續執行的作業流程,避免重複發生。
  4. 個案認定有疑義時,向當地勞工局或勞動部諮詢,不要自行推定。

改善追蹤:

  • 待補項目:__________ 負責人:____ 完成日:____
  • 待補項目:__________ 負責人:____ 完成日:____
  • 待補項目:__________ 負責人:____ 完成日:____

※ 本範本為一般性參考格式,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使用請依公司狀況、勞動契約與主管機關最新函釋調整, 必要時諮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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